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66號聲請人 林鴻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和泰環境永續基金會(原名:財團法人和泰環保公益事業基金會)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財團法人和泰環境永續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6至9、11、12、15、16條所示。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和泰環境永續基金會之第5屆董事長,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為此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等規定,聲請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文、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又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其主管機關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乙節之意見,該署亦函復其業於108年12月11日以環署綜字第1080093495號函許可變更等語,有該署110年10月13日環署綜字第1100065904號函文在卷可憑。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其餘聲請部分,則核與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均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