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42號原告 李惠隆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 律師被告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慶 訴訟代理人 吳亦珍
李書儀 陳佳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於110年12月30日宣判。然兩造分別於同年12月22日、23日具狀陳稱正在訴訟外商談和解,希能再開辯論,俾使兩造能有機會達成共識等語,本院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欣怡
法官劉家昆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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