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77號聲請人 顏孝先 上列聲請人顏孝先因與相對人 顏光宏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顏孝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到院核查核。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