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71號聲請人 陳伯寬 上列聲請人陳伯寬因與相對人 曾鴻棋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伯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聲請狀所指附表,以敘明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聲請人聲請事項載明依附表之票據金額及到期日為請求,惟未見任何附表)。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