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19號聲請人 鄭尤雅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 鄭王閃 之長女,鄭王閃於民國107年7月11日,因罹患阿茲海默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有戶籍謄本、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件為證。爰聲請准予裁定鄭王閃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請求選定聲請人為鄭王閃之監護人,同時指定鄭王閃之妹 李王玉詩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鄭王閃已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110年3月12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終結本件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張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