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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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733號聲請人 蘇煜斌
蘇怡文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蘇家緯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蘇家緯之兄弟姊妹,為第三順位繼承人,請提出第二順位繼承人 蘇定茂 已向本院為拋棄繼承證明文件,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