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29號原告 江武勇 被告臺南市白河區農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