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99號再審原告鹽信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坤周 再審被告 謝宗茗 即 謝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4,000元,應徵收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