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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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775號
原 告 蔡煥彰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順豪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 王志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永順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志
宏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
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本件已定於
民國109年6月18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期
日,請遵期繳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庭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