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抗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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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抗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64號抗告人 侯尚余侯仁彗 (兼 卓錦瑤卓承廣 之承受訴訟人)
卓李蔚嫻 (卓錦瑤即卓承廣之承受訴訟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黃瓊英 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侯尚余、卓李蔚嫻為原抗告人卓承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於102年9月9日裁定後,始查明原抗告人卓承廣已於同年4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即另一抗告人侯尚余及母親卓李蔚嫻,此有其戶籍資料存卷足稽。惟因侯尚余及卓李蔚嫻均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 首揭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夏金郎法官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岑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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