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74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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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判字第741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考試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96年度判字第0074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考選部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考試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人於民國(以下同)93年時,為交通事業郵政人員任業務類業務佐,應被上訴人於93年8月7、8日舉辦之93年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升資考試,考試等級佐級晉員級,考試類別業務管理科考試(以下簡稱系爭考試)。上訴人對於系爭考試科別「企業管理概要」科目第4題試題(以下簡稱系爭試題)有所疑義,於93年8月11日(郵戳日期)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提請被上訴人處理。嗣被上訴人93年8月31日選高字第0931400602號書函復知上訴人:「…經決議:試題及參考答案均無錯誤或瑕疵,依原評閱標準評閱。」(以下簡稱系爭試題疑義復知)系爭考試於93年9月24日榜示,上訴人未獲錄取,辦理系爭考試之試務機關即93年交通事業郵政人員升資考試試務處(以下簡稱郵政試務處)將上訴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寄發予上訴人。上訴人填具「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於93年9月30日(郵戳日期)郵寄郵政試務處,申請複查「民法概要」、「中華民國憲法概要」及「企業管理概要」等3科目考試成績。該郵政試務處調出上訴人各該科目試卷及試卡核對結果,並無漏未評閱情事,且評定成績亦與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所載相符,郵政試務處以93年10月8日第171號函復:「…經調出台端之試卷(卡),詳細核對號碼無訛,按該科目之命題方式,依前述程序複查結果,並無不符或遺漏情事,所複查各科目成績均與原寄發成績單登載之分數相符。…」(以下簡稱原處分)。上訴人於93年9月28日對於系爭試題再度向被上訴人提出疑義,被上訴人93年10月1日選高字第0930006856號書函回復:「…按本項考試業於本(93)年8月7日至8月8日辦理竣事,台端於同年8月11日提出該科目第4題試題疑義,案經轉請原命題委員 釋復 略以:『五力分析模式是MichaelPorter提出,是企業管理界常用的管理工具,用來分析企業的競爭力。企業界提到五力分析,都是指MichaelPorter提出的五力分析模式。
…安定力、活動力、生產力、收益力及成長力是財務分析構面,不是企業競爭力的分析構面。本科目是企業管理概要,不是財務分析,應從企業管理的觀點來回答問題。』復經召開試題疑義處理會議研議決議:試題及參考答案均無錯誤或瑕疵,依原評閱標準評閱。台端該科目試卷經分題評閱結果,第4題得分為『0』分,並經閱卷委員書明理由係『答非所問』。…」上訴人不服,以系爭試題題意不清,影響考生權益為由,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駁回,乃提起本件上訴。
二、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略以:系爭試題為「五力分析是很好的管理工具,請用五力分析郵局儲金業務」。所謂「五力分析」者,在企業管理知識領域中有二,一者為上訴人所答「安定力、成長力、生產力、活動力、收益力之企業經營績效五力分析」,另一者是系爭試題答案「MichaelPorter分析產業結構之五種競爭力」。而系爭試題過於簡略,缺乏關鍵詞引導,使得題意不清,造成可能有上述兩組不同答案,致考生作答產生疑義無法遵循。且系爭試題已由很多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教授及專家證實試題明顯有瑕疵。雖典試委員或閱卷委員基於法律之授權,其專業判斷,應予尊重,但必須建立在出題者或閱卷者本身命題並無錯誤或瑕疵才給予尊重及受法律上保障。被上訴人依原評閱標準僅採一組答案,嚴重影響考生權益。上訴人選擇與郵局最為貼切且行之久遠前述之企業經營績效之「五力分析」作答,竟被評定「0分,答非所問」,令人無法信服。為此,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系爭試題評分,並命被上訴人對於系爭試題應予重新評閱之行政處分云云。
三、被上訴人則略以:上訴人應系爭考試,曾對系爭試題提出疑義,經被上訴人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程序,將系爭試題命題兼閱卷委員及召集人所提之書面意見,提請系爭考試分組召集人邀集典試委員及其他具典試委員資格之學者專家召開試題疑義會議審議,經決議:「試題及參考答案均無錯誤或瑕疵,依原評閱標準評閱。」被上訴人對於系爭試題疑義之處理,均依典試法及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其程序審慎而嚴謹。而上訴人不服系爭考試複查結果,認系爭試題題意不清,請求重新評閱,經被上訴人依典試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再檢視系爭科目試卷,並無發現漏閱、計分或成績抄錄錯誤等依形式觀察有顯然錯誤等情事。至於爭議之系爭試題,經閱卷委員書明為0分,並加註評語「答非所問」,評定該題得0分,該科目試卷卷內成績與試卷卷面記載之分數暨所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上登載之分數均相符,評閱程序並無違背法令或錯誤。是系爭試題作答內容是否確係「答非所問」,係閱卷委員基於法律之授權,根據其學識素養與經驗所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具有高度專業性及屬人性,因其評閱程序並無違背法令或錯誤,揆諸本院55年判字第275號判例及司法院釋字第319號解釋,應予尊重。至上訴人請求重新評閱,核與上述規定不合,被上訴人據以不予錄取之處分,並無違誤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審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略以:㈠關於系爭試題之疑義部分:按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條及第7條之規定,係主管機關基於典試法第22條規定授權所訂定發布,並未變更法律所定依法考試規定,亦未限制人民考試之權利,被上訴人援為處理試題爭議依據,自係適法。系爭試題疑義受理期限內,上訴人曾對系爭試題提出疑義,經被上訴人依前述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程序,將上訴人所提疑義轉請該科目命題兼閱卷委員釋復意見,另轉請該組召集人釋復意見,嗣併同該命題兼閱卷委員及召集人所提之書面意見,提請系爭考試分組召集人邀集典試委員及其他具典試委員資格之學者專家召開試題疑義會議審議,經決議:「試題及參考答案均無錯誤或瑕疵,依原評閱標準評閱。」核被上訴人對於系爭試題疑義之處理,均依典試法及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其程序並未違法。㈡關於系爭試題之成績評定部分:按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第5條、第6條、第7條及第8條之規定,係主管機關基於典試法第23條規定授權所訂定發布,並未變更法律所定依法考試規定,亦未限制人民考試之權利,被上訴人援為處理試題爭議依據,同為適法。復系爭考試係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有關應考人考試成績之評定,係由典試委員或閱卷委員基於法律之授權,根據個人學識素養與經驗所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具有高度之專業性與屬人性,如評閱程序無違背法令之處,應考人不應任意對之藉詞聲明不服;又以被上訴人依法舉行之考試,其閱卷委員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現該項成績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此乃維持考試客觀公平所必要,司法院釋字第319號解釋及本院55年判字第275號判例足供參考。經查被上訴人依典試法第24條第3項及上開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規定,為系爭考試之成績複查結果,「再檢視系爭科目試卷,並無發現漏閱、計分或成績抄錄錯誤等依形式觀察有顯然錯誤等情事,系爭試題經閱卷委員書明為0分,並加註評語『答非所問』,評定該題得0分;且該科目試卷卷內成績與試卷卷面記載之分數暨所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上登載之分數均相符,評閱程序並無違背法令或錯誤」等。揆諸上揭說明,原處分關於系爭試題之疑義及成績評定之處理,核無違誤等由,乃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
五、上訴意旨略以:由於系爭試題缺乏關鍵詞引導,造成「兩組」答案皆合題適用,「試題明顯有瑕疵」已被證實,被上訴人卻未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5條第3項:「試題有瑕疵致影響原評閱標準但仍可作答時,依重新擬訂之評閱標準評閱。」規定處理,顯然已失其公平性及客觀性,所有的佐證資料及各所大學專家學者都足以證明!法官當庭亦認為:「被上訴人這樣的出題方式,至少也有一百個五力分析,也就是存在一百個答案以上。」、「應考簡章或須知內容均未明確指出企業管理的應考範圍,更沒有規定企業管理不考財務管理。」且告知上訴人由於證據充分,不需證人,因此,所有的人皆早已認定「試題明顯有瑕疵」,詎原審未適用上開規定,反而作出矛盾之判決,確有適用不當之處,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又「生產管理、行銷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研究開發管理、財務管理」為企業管理最基本且最核心的課題,即企管之「五管」(產、銷、人、發、財),因此,「財務管理」確實是企業管理重要之觀點。然而,被上訴人卻誤認財務不是企業管理的觀點,顯然被上訴人說法嚴重錯誤。企業界所用的「五力分析」,絕非僅MichaelPorter的「五力分析」。因為上訴人所答企業經營之「五力分析」(安定力、成長力、生產力、活動力、收益力),更是企業界實務運用最廣、效果最佳的一種整體性經營分析之好方法和技術,為「企業經營分析」、「企業經營診斷」之評估「經營績效」、「策略規劃」、「管理控制」很好的管理工具,宛如企業之X光片,隨時檢視企業經營體質的優劣,成為企業永續經營最重要的指標。其「企業經營之五力分析」乃郵局使用最為貼切且行之久遠的工具。被上訴人卻誤指企業界提到的五力分析,都是指MichaelPorter的五力分析,所有的佐證資料都足以證明被上訴人說法明顯錯誤。被上訴人事後才說要以MichaelPorter、競爭力回答,但試題根本就隻字未提,題意不清,沒有界定清楚,足以證實試題確有瑕疵,上訴人絕非「答非所問」。被上訴人處理試題疑義,到底有無請企業管理專業人士參與?否則怎會說出這麼荒謬、錯誤的說法呢?單題0分,既然實務上須附註理由,就應該是「合理的理由」,若被上訴人拿不出合理的理由,就不該用出題者或閱卷者具有高度的專業性與屬人性來強壓考生,這叫考生如何心服呢?既然試題出現爭議,爰請仿照原審92年度訴更一字第151號判決之處理方式,向各大學企業管理系所詢求試題答案,力求公正、客觀云云。
六、本院詳閱原審歷次準備程序筆錄及言詞辯論筆錄,均無上訴人所指法官當庭認為:「被上訴人這樣的出題方式,至少也有一百個五力分析,也就是存在一百個答案以上。」、「應考簡章或須知內容均未明確指出企業管理的應考範圍,更沒有規定企業管理不考財務管理。」、「由於證據充分,不需證人。」等語,況且其亦非原判決之理由,故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對於系爭試題有疑義,被上訴人即依典試法及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亦即將上訴人所提疑義轉請該科目命題兼閱卷委員釋復意見,另轉請該組召集人釋復意見,嗣併同該命題兼閱卷委員及召集人所提之書面意見,提請系爭考試分組召集人邀集典試委員及其他具典試委員資格之學者專家召開試題疑義會議審議,經決議:「試題及參考答案均無錯誤或瑕疵,依原評閱標準評閱。」其處理程序並未違法等情,本院核無違誤,亦無判決理由矛盾之情事。其次,系爭試題既無錯誤或瑕疵,被上訴人即無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5條第3項之規定處理,乃原判決認定系爭考試係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有關應考人考試成績之評定,係由典試委員或閱卷委員基於法律之授權,根據個人學識素養與經驗所為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具有高度之專業性與屬人性,如評閱程序無違背法令之處,應考人不應任意對之藉詞聲明不服;又以被上訴人依法舉行之考試,其閱卷委員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現該項成績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此乃維持考試客觀公平所必要,有司法院釋字第319號解釋及本院55年判字第275號判例可參。被上訴人依典試法第24條第3項及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之相關規定為系爭考試之成績複查,「檢視系爭科目試卷,並無發現漏閱、計分或成績抄錄錯誤等依形式觀察有顯然錯誤等情事,系爭試題經閱卷委員書明為0分,並加註評語『答非所問』,評定該題得0分;且該科目試卷卷內成績與試卷卷面記載之分數暨所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上登載之分數均相符,評閱程序並無違背法令或錯誤等情事」,其處理程序並未違法等情,本院核無違誤,亦無不適用法規(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5條第3項)及判決理由矛盾之情事,更無仿照原審92年度訴更一字第151號判決之處理方式,向各大學企業管理系所詢求試題答案之必要。綜上所述,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誤,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姜仁脩法官王德麟法官黃清光法官吳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張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