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04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丁○○被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0,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9,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