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 黃雪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春華 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蔡春華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其中一項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