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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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選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義成 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景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當選無效之訴乃非財產權訴訟,依前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朱家寬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