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字第8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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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8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86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黃雅裕
許至翔 被告 王國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5年2月2日因無管轄權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
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