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9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926號聲請人 李鳳嬌 訴訟代理人 廖虹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黃文芳附表:111年度除字第92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