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破字第9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 宋正才 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理由二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亦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之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且本件尚有應補正事項如下:㈠提出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依破產財團財產價額,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㈡提出相對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財產如為不動產,應另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㈢提出相對人之債務人清冊。
三、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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