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43號原告 林峻德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 律師
劉哲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季玲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21,63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書記官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