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訴字第14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誌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105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陳建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1、3、4「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署押共肆拾伍枚均沒收。又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1、3、4「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署押共肆拾伍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附表1、2,除犯罪事實部分補充更正:「並偽造『 周韋 』署押各1枚於中國信託銀行及花旗銀行信用卡之申請書申請人簽名欄後(如附表4所示)」、「於前開2張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內,偽造『周韋』署押各1枚(如附表3所示)」;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起訴書附表1、2應補充更正如判決書附表1、2、3、4所示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案被告陳建誌所犯偽造文書等罪,均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
三、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3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在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姓名,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或消費標的,含有收據性質,當然屬於刑法第210條所稱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88號判決參照);又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商業銀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均係以文字為一定之意思表示,表示本人同意申辦信用卡,亦屬私文書之一種。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
339條之2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罪。被告於附表1、3、4所示簽帳單、信用卡及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罪,均係分別持同一被害人之信用卡盜刷、預借現金,且盜刷、預借現金之時間、地點密接,分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犯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被告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罪,均係基於單一盜刷信用卡消費繳款之決意,為達成各該犯行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47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81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前揭所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素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被害人之關係、所生之危害,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檢察官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按行為人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等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行為人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度台上字第747號判例參照)。查被告偽造之上開花旗商業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簽帳單商店存根聯,既已因行使而交付於銀行及特約商店,已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又上開如附表4所示信用卡申請書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之「周韋」署押2枚、如附表3所示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內偽造之「周韋」署押2枚;如附表1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周韋」署押41枚,共計45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上開花旗商業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雖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但非被告所有,依刑法第38條第3項規定,不得為沒收之諭知(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763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210條、第216條、第219條、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詹慶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1:
刷卡購物部分
┌──┬───┬──────┬────────────┬──────┬─────┬──────┐│編號│持卡人│刷卡消費時間│特約商店地點│特約商店名稱│刷卡金額│偽造之署押│││││││(新臺幣)││├──┴───┴──────┴────────────┴──────┴─────┴──────┤│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1│周韋│99年3月9日│臺北市○○區○○路2段20│家福股份有限│49,588元│偽造「周韋│││││巷5號│公司-南港││」署押1枚│││││││││├──┼───┼──────┼────────────┼──────┼─────┼──────┤│02│周韋│99年3月12日│臺北市○○區○○路○○○號│中信錢加值7│500元│無││││││-11國學│││├──┼───┼──────┼────────────┼──────┼─────┼──────┤│03│周韋│99年3月25日│新北市○○區○○路○○○號│中信錢加值7│500元│無││││││-11大正│││├──┼───┼──────┼────────────┼──────┼─────┼──────┤│04│周韋│99年3月25日│新北市○○區○○路○○○號│中信錢加值7│500元│無││││││-11大正│││├──┼───┼──────┼────────────┼──────┼─────┼──────┤│05│周韋│99年3月25日│臺北市○○區○○○路○段│ 全虹 企業-線│4,365元│無│││││18號6樓│繳款│││├──┼───┼──────┼────────────┼──────┼─────┼──────┤│06│周韋│99年3月30日│新北市○○區○○路○○○號│頂好Wellcome│487元│偽造「周韋│││││B1樓│││」署押1枚│├──┼───┼──────┼────────────┼──────┼─────┼──────┤│07│周韋│99年3月31日│新北市○○區○○路○○○號│頂好Wellcome│83元│偽造「周韋│││││B1樓│││」署押1枚│├──┼───┼──────┼────────────┼──────┼─────┼──────┤│08│周韋│99年5月5日│新北市○○區○○路○○○號│全虹通信-永│2,358元│偽造「周韋│││││之1│和竹林店││」署押1枚│├──┼───┼──────┼────────────┼──────┼─────┼──────┤│09│周韋│99年5月6日│臺北市○○區○○路1段16│ForPET飛比│800元│偽造「周韋│││││巷8號│樂││」署押1枚│├──┼───┼──────┼────────────┼──────┼─────┼──────┤│10│周韋│99年5月10日│臺北市○○區○○○路○號│台鐵局-台北│69元│無││││││站│││├──┼───┼──────┼────────────┼──────┼─────┼──────┤│11│周韋│99年6月1日│新北市○○區○○路○○○號│頂好Wellcome│782元│偽造「周韋│││││B1樓│││」署押1枚│├──┼───┼──────┼────────────┼──────┼─────┼──────┤│12│周韋│99年6月1日│新北市○○區○○路1段162│ 屈臣氏 - 樂華 │1,487元│偽造「周韋│││││號1樓│分公司││」署押1枚│├──┼───┼──────┼────────────┼──────┼─────┼──────┤│13│周韋│99年6月2日│新北市○○區○○路2段486│台亞中和中山│100元│偽造「周韋│││││號│路站││」署押1枚│├──┼───┼──────┼────────────┼──────┼─────┼──────┤│14│周韋│99年6月30日│新北市○○區○○路○○○號│台灣優力-永│125元│偽造「周韋││││││貞站││」署押1枚│├──┼───┼──────┼────────────┼──────┼─────┼──────┤│15│周韋│99年6月30日│新北市○○路○段○○號1樓│永欣車業│700元│偽造「周韋││││││││」署押1枚│├──┼───┼──────┼────────────┼──────┼─────┼──────┤│16│周韋│99年6月30日│新北市○○區○○路2段208│亞太電信股份│1,565元│偽造「周韋│││││號│有限公司││」署押1枚│├──┼───┼──────┼────────────┼──────┼─────┼──────┤│17│周韋│99年7月2日│新北市○○區○○路○○○號│中信錢加值7│500元│無││││││-11大正│││├──┼───┼──────┼────────────┼──────┼─────┼──────┤│18│周韋│99年7月2日│新北市○○區○○路○○○號│中信錢加值7│550元│無││││││-11大正│││├──┼───┼──────┼────────────┼──────┼─────┼──────┤│19│周韋│99年8月2日│新北市○○區○○路○○○號│頂好Wellcome│516元│偽造「周韋│││││B1樓│││」署押1枚│├──┼───┼──────┼────────────┼──────┼─────┼──────┤│20│周韋│99年8月2日│臺北市○○區○○路1段55│ 晃士家 │792元│偽造「周韋│││││號1樓│││」署押1枚│├──┼───┼──────┼────────────┼──────┼─────┼──────┤│21│周韋│99年8月5日│新北市○○區○○路○○○號│頂好Wellcome│907元│偽造「周韋│││││B1樓│││」署押1枚│├──┼───┼──────┼────────────┼──────┼─────┼──────┤│22│周韋│99年8月6日│新北市○○區○○路○○號│生活圈│697元│偽造「周韋││││││││」署押1枚│├──┼───┼──────┼────────────┼──────┼─────┼──────┤│23│周韋│99年8月10日│新北市○○區○○路1段162│屈臣氏-樂華│798元│無│││││號1樓│分公司│││├──┼───┼──────┼────────────┼──────┼─────┼──────┤│24│周韋│99年8月10日│新北市○○區○○路○○○號│頂好Wellcome│606元│偽造「周韋│││││B1樓│││」署押1枚│├──┼───┼──────┼────────────┼──────┼─────┼──────┤│25│周韋│99年8月27日│臺北市○○區○○○路○段│In│700元│偽造「周韋│││││223巷10弄1號│playground││」署押1枚│├──┼───┼──────┼────────────┼──────┼─────┼──────┤│26│周韋│99年8月27日│臺北市○○區○○○路○段│柯斯特有限公│3,000元│偽造「周韋│││││161巷65號1樓│司││」署押1枚│├──┼───┼──────┼────────────┼──────┼─────┼──────┤│││││小計│79,075元│共18枚│├──┴───┴──────┴────────────┴──────┴─────┴──────┤│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1│周韋│99年2月2日│新北市○○區○○路○○號│生活圈│890元│偽造「周韋││││││││」署押1枚│├──┼───┼──────┼────────────┼──────┼─────┼──────┤│02│周韋│99年2月2日│新北市○○區○○路○○○號│頂好│176元│偽造「周韋││││││WELLCOME 永和 ││」署押1枚││││││二店│││├──┼───┼──────┼────────────┼──────┼─────┼──────┤│03│周韋│99年2月2日│臺北市○○○路○○○號1樓│ 顧寶寶 寵物精│85,000元│偽造「周韋││││││品││」署押1枚│├──┼───┼──────┼────────────┼──────┼─────┼──────┤│04│周韋│99年2月2日│臺北市○○○路○段○○○巷63│柯斯特有限公│6,500元│偽造「周韋│││││號│司││」署押1枚│├──┼───┼──────┼────────────┼──────┼─────┼──────┤│05│周韋│99年2月2日│臺北市○○○路○段○○○巷37│FINDTAIPEI│3,500元│偽造「周韋│││││號│(勝臨商行)││」署押1枚│├──┼───┼──────┼────────────┼──────┼─────┼──────┤│06│周韋│99年2月2日│臺北市○○○路○段○○○巷63│柯斯特有限公│1,000元│偽造「周韋│││││號│司││」署押1枚│├──┼───┼──────┼────────────┼──────┼─────┼──────┤│07│周韋│99年2月2日│臺北市○○○路○○○號1樓│顧寶寶寵物精│8,500元│偽造「周韋││││││品││」署押1枚│├──┼───┼──────┼────────────┼──────┼─────┼──────┤│08│周韋│99年2月2日│臺北市○○區○○街2段68│graniph西門│3,700元│偽造「周韋│││││號│店││」署押1枚│├──┼───┼──────┼────────────┼──────┼─────┼──────┤│09│周韋│99年2月2日│臺北市○○區○○街2段77│誠品武昌店│3,290元│偽造「周韋│││││號│││」署押1枚│├──┼───┼──────┼────────────┼──────┼─────┼──────┤│10│周韋│99年2月2日│新北市○○區○○路○○號│生活圈│527元│偽造「周韋││││││││」署押1枚│├──┼───┼──────┼────────────┼──────┼─────┼──────┤│11│周韋│99年2月3日│新北市○○區○○路1段238│太平洋百貨雙│2,198元│偽造「周韋│││││號│ 和店 ││」署押1枚│├──┼───┼──────┼────────────┼──────┼─────┼──────┤│12│周韋│99年2月3日│臺北市○○路○段○○○號│愛貓園有限公│450元│偽造「周韋││││││司││」署押1枚│├──┼───┼──────┼────────────┼──────┼─────┼──────┤│13│周韋│99年2月3日│臺北市○○路○段○○○號│愛貓園有限公│359元│偽造「周韋││││││司││」署押1枚│├──┼───┼──────┼────────────┼──────┼─────┼──────┤│14│周韋│99年2月4日│臺北市○○區○○路○巷○號│ 玉貴人 整形外│3,000元│偽造「周韋│││││3樓之1│科診所││」署押1枚│├──┼───┼──────┼────────────┼──────┼─────┼──────┤│15│周韋│99年2月4日│臺北市○○○路○○○號1樓│顧寶寶寵物精│350元│偽造「周韋││││││品││」署押1枚│├──┼───┼──────┼────────────┼──────┼─────┼──────┤│16│周韋│99年2月4日│臺北市○○路○段○○○號│愛貓園有限公│651元│偽造「周韋││││││司││」署押1枚│├──┼───┼──────┼────────────┼──────┼─────┼──────┤│17│周韋│99年2月4日│臺北市○○區○○街○○號B1│西門加洲玫瑰│368元│偽造「周韋││││││││」署押1枚│├──┼───┼──────┼────────────┼──────┼─────┼──────┤│18│周韋│99年2月7日│新北市○○區○○路○○號│生活圈│533元│偽造「周韋││││││││」署押1枚│├──┼───┼──────┼────────────┼──────┼─────┼──────┤│19│周韋│99年2月7日│臺北市○○○路○段○○○巷63│柯斯特有限公│2,700元│偽造「周韋│││││號│司││」署押1枚│├──┼───┼──────┼────────────┼──────┼─────┼──────┤│20│周韋│99年2月7日│臺北市○○○路○○○○號3樓│ 甄愛 時尚精品│19,000元│偽造「周韋││││││店││」署押1枚│├──┼───┼──────┼────────────┼──────┼─────┼──────┤│21│周韋│99年2月7日│臺北市○○街○○號1樓│台灣索尼股份│42,480元│偽造「周韋││││││有限公司││」署押1枚│├──┼───┼──────┼────────────┼──────┼─────┼──────┤│22│周韋│99年2月7日│臺北市○○市○○路○○○號│全虹通信-永│4,920元│偽造「周韋│││││之1│和竹林店││」署押1枚│├──┼───┼──────┼────────────┼──────┼─────┼──────┤│23│周韋│99年2月7日│新北市○○區○○路1段164│屈臣氏-樂華│2,029元│偽造「周韋│││││、166號│分公司││」署押1枚│├──┼───┼──────┼────────────┼──────┼─────┼──────┤│││││小計│192,121元│共23枚│├──┼───┼──────┼────────────┼──────┼─────┼──────┤│││││合計│271,196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花旗商││││││││業銀行偽造署││││││││押部分共計41││││││││枚│└──┴───┴──────┴────────────┴──────┴─────┴──────┘附表2:
預借現金部分┌──┬──────┬──────────┬──────┬─────┐│編號│預借現金時間│預借現金地點│提款機│金額││││││(新臺幣)│├──┼──────┼──────────┼──────┼─────┤│1│99年2月4日│不詳│不詳│14,000元│││││││├──┼──────┼──────────┼──────┼─────┤│2│99年2月7日│新北市○○區○○路│第一商業銀行│20,000元││││296號│││├──┼──────┼──────────┼──────┼─────┤│3│99年2月7日│新北市○○區○○路│第一商業銀行│20,000元││││296號│││├──┼──────┼──────────┼──────┼─────┤│4│99年2月7日│新北市○○區○○路│第一商業銀行│20,000元││││296號│││├──┼──────┼──────────┼──────┼─────┤│5│99年2月7日│新北市○○區○○路│第一商業銀行│20,000元││││296號│││├──┼──────┼──────────┼──────┼─────┤││││合計│94,000元│└──┴──────┴──────────┴──────┴─────┘附表3:
信用卡部分:
┌───┬──────┬────┬─────┬──────┬──────┐│編號│犯罪時間│發卡銀行│信用卡卡號│欄位│偽造之署押│├───┼──────┼────┼─────┼──────┼──────┤│1│99年1月申辦│中國信託│0000-0000-│信用卡背面簽│偽造「周韋│││後某日│銀行│0000-0000│名欄│」署押1枚│├───┼──────┼────┼─────┼──────┼──────┤│2│99年1月申辦│花旗(臺│0000-0000-│信用卡背面簽│偽造「周韋│││後某日│灣)銀行│0000-0000│名欄│」署押1枚│├───┼──────┼────┼─────┼──────┼──────┤│││││合計│偽造署押共2│││││││枚│└───┴──────┴────┴─────┴──────┴──────┘附表4:
信用卡申請書部分:
┌───────────┬───────┬───────┐│文書名稱│欄位│偽造之署押│├───────────┼───────┼───────┤│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正卡申請人簽名│偽造「周韋││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申請書│欄│」署押1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正卡申請人簽名│偽造「周韋││限公司信用卡申請書│欄│」署押1枚│├───────────┼───────┼───────┤│合計││偽造署押共2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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