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3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菡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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