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70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己○○○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當庭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十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純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洪瑞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