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7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複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純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書記官洪瑞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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