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字第5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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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
偵字第7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牌壹副、方位骰子壹顆、骰子參顆、新臺幣壹佰元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第1項第9行所載「甲○○」更正為「 柯振國 」;第10行所
載「麻將1副」後增載「、方位骰子1顆」外,餘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
第1項第2、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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