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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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交上易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上易字第247號上訴人 高峻皓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99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380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高峻皓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
理由
一、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明文規定。
二、被告高峻皓不服原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應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不補正,即判決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