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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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原告 林斯斌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 律師
張永福 律師被告 高峻皓
聯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德慶 上列被告高峻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宋泓璟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婉嘉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