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0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旻泰
唐偉捷
冉翊宏
徐泳鋐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 律師
李國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蔡政龍
金家億
羅婉貞
陳玫雪
劉志忠
陳威廷 上六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洪毓君 選任辯護人 陳頂新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4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028號、111年度偵字第8589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陳明呈法官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楊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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