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36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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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43607號
原 告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