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5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傳桂 相對人即債務人鄭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吳傳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零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陸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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