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2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8201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務人 李國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零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陸佰肆拾貳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國楨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違反契約相關規定,聲請人幾經催促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迄今尚有新臺幣13,092元未繳納,其中電信費為新臺幣10,642元;違約金為新臺幣2,450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