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0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2所減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詳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2所減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50日│││(已減為拘役2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185條之3│││││├───────┼─────────────┼─────────────┤│犯罪日期│96年1月10日│96年3月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3963號│度偵字第741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壢交簡字第639號│96年度壢交簡字第1176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3月26日│96年5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壢交簡字第639號│96年度壢交簡字第1176號││決├────┼─────────────┼─────────────┤││判決日期│96年4月16日│96年7月9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已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77│││條例│號)││├───────┼─────────────┼─────────────┤│減刑刑期、褫奪│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公權期間或罰金│臺幣1000元折算1日│臺幣1000元折算1日││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