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字第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4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維銘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0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沈維銘犯侵入住宅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至2行之「於民國112年7月31日12時許」應更正為「於民國112年7月31日13時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沈維銘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侵入告訴人 顧嘉怡 之住處,侵害告訴人居住安寧之利益,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然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損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旻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昱程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