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58號原告 李屏生 被告 金孝庸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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