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92號原告 連俊銘 被告 劉子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芙如
法官高郁茹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