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羅坤憶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3,205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92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併檢附被告異議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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