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羅坤憶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3,205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92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併檢附被告異議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