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小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小字第1443號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洪偉烈 被告 許苡禎 即 許鴻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再開辯論理由:被告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