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9號原告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仁忠
參加人洪仁忠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 律師被告 翁炳贊 訴訟代理人 呂保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告坤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即該公司監察人或股東會選任之人之文件及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又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應以原告公司之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原告公司為訴訟,原告以洪仁忠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惟起訴狀及歷次書狀均未陳報洪仁忠為原告公司之監察人或經股東會選任為代表人之書面資料,其程式自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公司法第213條規定補正如主文所示資料到院。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原告公司監察人或股東會選任之人,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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