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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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5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顏嘉瑩 被告巨欣運動用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佩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尚應徵補繳裁判費17,78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尚應補繳裁判費11,78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扣除前開已繳金額後,原告本件應補繳裁判費為11,786元【計算式:12,286元-500元=11,786元】,本院106年11月8日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程淑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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