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小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小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小字第388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幸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為鈞 間因本院107年度苗小字第38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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