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勞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勞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勞簡更一字第1號抗告人 徐寧文 上列抗告人與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8月14日所為駁回追加被告之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