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9號上訴人 吳金盾
震太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宇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春燕林春枝 因99年度訴字第259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98,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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