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畯騰(原名陳聖勳)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畯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畯騰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一00年度聲字第一五三三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嗣經最高法院以一00年度台抗字第五三二號撤銷原裁定,並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確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一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法授矯字第一○○○○○○○○○○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五號、三八七號、四二六號、本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八七五號、九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九五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抗字第五三二號裁定,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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