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解除查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42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暐交通有限公司間96年度訴字第9421號請求解除查封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月1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被上訴人如非第一審判決之當事人,上訴人自不得以之為被上訴人對於該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009號判例參照),若對之提起第二審上訴,即難謂為合法。
二、查本件97年1月10日本院判決並未對被上訴人大暐交通有限公司裁判,則依上說明,上訴人對之提起第二審上訴,即難謂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