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8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被告丁○○選任辯護人陳正達律師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 律師被告戊○○被告庚○○被告乙○○被告己○○被告子○○被告癸○○選任辯護人 王叡齡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建誌 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見志 律師被告丙○○被告壬○○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辛○○、丁○○、戊○○、庚○○、乙○○、己○○、子○○、癸○○、丙○○、壬○○、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殷君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