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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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蘇顯讀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5條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更生聲請人之戶籍地係在彰化縣,此有戶籍謄本乙份在卷可稽,且其主要生活支出亦在彰化縣之址,亦有水電及電訊等收據在卷可按,本件應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楊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