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46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621,64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3,3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2,37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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