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2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2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2863號聲請人裕和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乙○○之最近戶籍謄本一份(記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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