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職役職責罪、竊盜罪及偽造文書罪共三罪,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於五日內抗告。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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