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六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1、2「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前開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均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前開各判決中諭知沒收部分,均不在減刑範圍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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