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催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催字第117號聲請人 賴文斌 (即 賴村杞 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1、被繼承人賴村杞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被繼承人賴村杞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3、被繼承人賴村杞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4、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5、釋明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6、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發行公司應更正為「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7、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8、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