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360號
106年訴字第2830號107年訴字第2917號108年度訴字第779號108年度訴字第1388號108年度訴字第29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博軒選任辯護人羅國斌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所為之106年度訴字第2360號、第2830號、107年訴字第2917號、108年度訴字第779號、第1388號、第2939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更正前欄內所示部分,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內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更正前欄內所示部分,顯係出於誤寫,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內所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陳翌欣法官吳逸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附表:
┌──┬─────────┬───────────┬───────────┐│編號│誤寫位置│更正前│更正後│├──┼─────────┼───────────┼───────────┤│1│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處期徒刑有壹年叁月」│「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所犯罪刑及沒收欄內│││├──┼─────────┼───────────┼───────────┤│2│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處期徒刑有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所犯罪刑及沒收欄內│││├──┼─────────┼───────────┼───────────┤│3│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處期徒刑有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所犯罪刑及沒收欄內│││├──┼─────────┼───────────┼───────────┤│4│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9│「處有壹年貳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所犯罪刑及沒收欄內│││├──┼─────────┼───────────┼───────────┤│5│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0│「處有期徒刑壹貳年月」│「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所犯罪刑及沒收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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